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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政策调整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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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简化手续,方便进出,给广大从事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外贸企业提供便利,国家质检总局发布2006年第44号公告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了调整:
1、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2、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3、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2006年10月1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4、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
5、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这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调整 一定程度降低从事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外贸企业的成本,同时促进进出口化妆品、食品贸易快速稳步发展。
新疆喀什地区是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等国家接壤,而该地区拥有已对外开放的中巴边境红其拉甫陆路口岸、喀什国际航空口岸,中塔边境卡拉苏口岸,中吉边境伊尔克什坦、吐尔尕特陆路口岸。多年来喀什地区与周边国家贸易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占进出口总额一定比例,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广大从事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贸易企业,应抓住这一政策调整简化机遇,按这次政策要求组织货源,积极促进喀什地区与周边国家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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